纽约国际手机登录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来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发布日期:2022-06-24发布作者:赵成玉浏览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建立学院教学督导组织机构,形成教学督导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学院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有序、规范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学督导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行使对学院教学工作和实训工作进行监督、评价、指导和服务等,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学院教学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推动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条  教学督导坚持“督”与“导”相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指导和评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设立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与协调全院的教学督导工作。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院领导兼任;副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委员分别由人事处、学生处、团委负责人,各系(部)主任(副主任)、校区行政负责人,以及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离退休教师的代表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学院教学督导日常事务,挂靠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教务处教学运行与管理科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设督导组组长1名,副组长1名,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院各阶段督导任务,日常督导工作由组长具体主持。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校内外专家(退休或在职)参加督导工作,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定。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委员,督导组组长、副组长、督导成员,办公室主任,教师、学生代表等。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校区设立以主任(副主任)、行政负责人为组长,教务员、教务科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二级教学督导组机构,组长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校区)的教学督导工作。

各教学单位、校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二级教学督导制度和二级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需报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对全院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秩序、二级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督查、指导和评估,并配合学院各发展阶段的教学中心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委员工作例会,及时听取并反馈教学督导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并向学院提交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三)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专项督查内容。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调研学院教学状况、评价教学质量和效果,总结先进经验,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二)承担教务处安排的听课计划,随堂听课,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反馈听课评价与教学建议,帮助任课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参加青年教师教学比赛随堂听课评审,参加教务处组织的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教学方法研讨,指导青年教师提升教学能力;

(四)参加教务处组织的教学评估及教学检查、考核工作;

(五)参加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工作,总结反馈巡视情况;

(六)根据学院要求,针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七)参加学院、系(部)的教学重大活动;

(八)参加校际教学督导的学习交流;

(九)教学督导委员会授权教学督导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视、听课、专项检查与调研;

(二)进入教室、实训室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教学督导听课可不事先通知任课教师和有关人员;

(三)查阅和调阅教师的教学档案(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课件、试卷等);

(四)向任课教师和学生查询有关教学情况;

(五)向教务处、系(部)、教师本人反馈督导情况,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一般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4次。听课后应及时填写《纽约国际手机登录督导员听课记录和评议表》(附件1),并提交教务处(或教务科)作为教学档案保存备查。教学督导应优先完成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确定的听课任务。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一般每人每月巡视、检查课堂教学不少于10次。巡视、检查课堂教学后应及时填写《纽约国际手机登录教学督导记录表》(附件2),并提交教务处(或教务科)作为教学档案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教务处、系(部)应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的工作,落实以下工作:

(一)向教学督导通报教学工作计划;

(二)向教学督导开放本科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

(三)学院教学的重要会议,教务处应邀请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出席或列席;系(部)教学的重要会议,应邀请本单位教学督导出席或列席。

(四)学院、系(部)、校区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五) 教务处负责每学期一次书面通报学院教学督导组、系(部)督导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除对各教学单位二级教学督导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各教学单位课堂教学情况等进行常规督查外。还可结合实际,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实时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根据学院每学期的督导任务,拟定相应工作计划,按时提交学期督导工作总结,每项督导工作完成后及时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教学督导人员需积极参加教学督导办公室组织的各级各类督导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教学督导研究。

第五章 督导聘任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教学督导办公室考核推荐,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聘任,并颁发聘书。成员要求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原则上要求教龄5年以上,离退休5年以内,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岗或退休教师,特殊情况可报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届聘期为两年,可以续聘。对教学督导工作认真的优秀个人,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中途退出督导队伍,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教学督导办公室,并办理退出手续;无故不参与督导工作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出;严重违反学院工作纪律者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